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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是放鞭炮过程中,将受害人炸伤,其行为不是故意犯罪,是过失行为,当事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天津鞭炮燃放规定: 1、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区人民政府在前两款规定之外,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4、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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