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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保全债务人房产?

2020-06-10 1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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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房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然后递交相关材料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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