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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定期存单能为自己质押吗

2024-05-25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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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储蓄存款不得进行自身质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用于设定质权的权利形态包括: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储蓄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及未来预期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或行政法规允许设定质权的其他财产权益。其中,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储蓄存款单、仓单、提单作为质押标的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若无权利凭证,则需办理出质登记后方可设立质权。 在采用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时,双方应签署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类型、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态、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转的时间以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n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n(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n(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n(四)担保的范围;\n(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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