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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教育法

2021-12-18 30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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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人民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 是此次教育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法律明确,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修改的教育法, 盗用、 冒用他人身份, 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 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已取得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 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串通, 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 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还增加规定, 组织、 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公职人员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 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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