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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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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财政拨款运转的幼儿园。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幼儿园。本条例所称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之外的其他民办幼儿园。本条例所称幼儿园工作人员,是指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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