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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

2024-05-30 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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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象要求不同: 前者对传授的对象没有要求(不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后者则要求符合犯罪主体资格的对象。 2、是否成立共犯情况不同: 前者即传授犯罪方法者与被传授者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即使被传授者掌握了该犯罪方法并依照此实施了犯罪,也不是共同犯;而在后者情况下,如果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之罪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3、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合法定刑; 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应依据所教唆的犯罪论。 4、如果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相结合或相竞合的情况 即行为人对同一犯罪人同时实施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一般情况下,对此情况,理论上讲应按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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