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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短信形式的合同法律是和支持

2022-04-12 497人已浏览
  • 宁飞龙律师

    宁飞龙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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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短信形式的合同是法律支持的。当事人以短信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对合同要约的承诺。无协议的履行不能视为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表达并达成协议的过程。缔约达成协议是合同的条款,至少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固定。合同的订立是以要约和承诺的形式进行的。当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这是要约的存续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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