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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要约吗

2024-06-20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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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在看过合同之后一旦签订是为承诺,合同即发生效力。 所以,格式条款是一种邀约,内容具体明确,而且表明只要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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