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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跟合同担保有什么区别

2020-11-11 34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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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债权,然而二者并非同一概念,需要加以区别。第一,概念不同:合同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合同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允许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某种权利予以干预的法律制度;合同担保,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约定,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或保证,以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第二,方式不同: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行使撤销权;合同担保的方式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质押、留置、第三人保证等。第三,依据不同:合同保全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担保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第四,发生的情形不同:合同保全发生在因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合同担保则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担保需要进行登记才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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