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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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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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