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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23-03-22 30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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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煤矿职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下: 1、安全生产的权利: (1)安全生产的保障权,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受安全教育培训权,煤矿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 (4)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5)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对于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如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有关机关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其保密;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7)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8)享受工伤保险和损害求偿权,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2、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生产技能的义务;(4)报告事故隐患和报告事故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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