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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时间规定

2022-08-18 11,920人已浏览
  • 曹成律师

    曹成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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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哺乳期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岁时止; 2、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3、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应当享有的劳动权利具体如下: 1、孕期产前检查请假视作正常出勤; 2、依法享有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4、用人单位裁员,三期女职工不得作为裁员的对象; 5、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无法胜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6、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减轻工作量; 7、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二、哺乳期乳母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具体如下: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综上所述,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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