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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杀人辩护词的内容有些哪些?

2024-06-07 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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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杀人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故意杀人案上诉人孙某的二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上诉人杀人属“临时起意”,一审认定他预谋杀人与事实不符。 从其本人供述看,他让刘某找木棍是担心被害人看见他和某聊天生气,为了“提防发生冲突”。刘某也供述,上诉人多次打电话说“教训教训”被害人,让他对刘某好点,不敢再虐待刘某。当刘某问上诉人没有木棍,铁棍行不行?上诉人明确回答“不行”。说明案发前预谋是“教训教训”被害人,而不是杀他。是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威胁说“你把我弄死行,不弄死我将你全家弄死”,无法达到“教训”目的,又让被害人咬住手指,无法脱身,才决定杀了被害人。刘某供述,让放了被害人,孙建民说“放了他的话,你、我、你的两个孩子都活不了。”可见,上诉人杀人是临时起意,由教训到杀人有一个自然而清晰的转化过程。 2、上诉人主观恶性小于同案犯刘某,一审却判处上诉人死刑,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量刑明显不公。 上诉人和刘某虽然都直接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他俩的主观恶性却轻重有别,明显不同。上诉人之所以要教训被害人,是因为他听信刘某说其长期遭受被害人性虐待,替她出头抱不平。是不能达到教训目的,无法脱身又害怕报复,才临时起意而动手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刘某则不然,她背叛丈夫与他人行苟且之事,有错在先。当丈夫直面死亡威胁向她求助时,她哪有一点悔悟和恻隐之心?是她把绳索套到了丈夫脖子上,按着丈夫的腿使他不再挣扎。甚至,在人死后还不忘叮嘱要把他的生殖器给割下来。如果感情不和,那她为什么不同意离婚?如果说为了家庭和孩子,却又为什么选择出轨,杀害丈夫?长期遭受性虐待,这到底是真有其事还是开脱罪责?刘某的辩解与供述相互矛盾,主观恶性明显较大。 此外,辩护人认为,我们不能借口上诉人与刘某有奸情,就否认他对刘某的关心和同情。同情是奸情生成的基础,奸情是同情的转化与发展。也正是二者相互融合与促进,才最终导致上诉人失去了理智和良知,做出跑到情人家里替人出头的荒唐事。如果说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令人痛惜,那么刘某的背叛和冷酷就简直让人无法宽恕。受害人选择原谅妻子,却使自己死于非命。今天,如果我们继续宽恕刘某,枉死的被害人可能死不瞑目! 3、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实属情急之下的“临时起意”,而非蓄意谋杀。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审判决量刑失衡,明显不公。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责成一审法院纠正错误与不当,给上诉人以公正,让被害人得到安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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