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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的变现形式有哪些

2024-04-28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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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牵连犯的变现形式有哪些 牵连犯的变现形式有: 1、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采用的犯罪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是手段牵连犯。 2、行为人在某一犯罪目的的驱使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待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终止并达到犯罪目的后,随后出现的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是结果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数罪并罚原则。一般看情况如果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的,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定罪。另外,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是它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n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n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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