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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新的贿赂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 1、以开公司等合作投资的名义受贿; 2、以委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 以赌博的形式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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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受贿的种种方式:一、交易形式收受贿赂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二、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三、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四、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五、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六、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七、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八、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九、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十、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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