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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单独还贷及增值部份是遗产吗

2023-06-20 2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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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单独还贷及增值部份是遗产。 如果首付部分是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在一方去世之后,关于首付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去世一方的部分都应当进行法定继承程序的遗产分割,由对方的父母、去世一方的配偶、去世一方的子女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进行分割。要实现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在世一方的目的,就必须与对方父母协商 请求对方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关于孩子的部分(包括去世一方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当协商,由在世一方给予其它第一继承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由其它各方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并且最好是公正一下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声明。随后持相关手续,变更不动产登记证书。如果协商未果,只能发起诉讼,由法院裁决 。 符合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综上所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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