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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2024-07-07 1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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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破产欺诈,减少争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不仅如此,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拟制,也一视同仁地对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产生效力。当然,这种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拟制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不过,也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所以无须申报债权,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登记公示或为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如在美国,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来说,申报债权就不是必要的程序。法律设定担保物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一方面体现了破产法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理念,另一方面使得担保物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时未受清偿的部分转为破产债权的解释顺理成章,否则,担保物权人将会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丧失参加破产分配的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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