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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11-03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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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5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10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400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上述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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