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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

2022-02-02 6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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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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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物权的追及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1、是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 2、是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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