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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法定原因

2023-01-31 326人已浏览
  • 任俊青律师

    任俊青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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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如下: (1)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因一方胁迫另一方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3)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二、无效婚姻是否可以变为有效婚姻 无效婚姻可以变为有效婚姻,具体如下: 1、通过补办登记手续,使欠缺婚姻登记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为有效婚姻; 2、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经过治疗,已经痊愈的。因无效的条件消失,而转化为有效婚姻; 3、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不能转为有效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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