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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施工造成他人损失

2021-03-12 33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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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信公司是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保护措施,冒险强行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是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对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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