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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2024-06-29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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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依法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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