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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缴10年前社保吗-?

2021-11-07 1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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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可以追缴10年前的社保。 2018年1月1日以后达到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年满45岁周岁不满60周,岁且未参保缴费的居民,不再允许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即意味着在45岁之前,必须有社保缴纳记录,否则是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的。目前社保新规定如下: 1、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不再追缴,为了平稳过渡到税务局管理,以后社保的征收也都由税务部门负责; 2、官方不再追缴公司缴纳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社保,但旗下员工的相关权益依旧是受法律保护的; 3、2019年1月1日后会夜歌执行现行的各项社保费征政策,主要依托金税三期和金保二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 4、今后放管服的趋势是建立自查自纠平台,对个人或企业的管理依托于司法体系、信用体系三位一体的生态系统。今后政府部门的重点以服务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减税会减少,查税会更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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