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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女方户籍地起诉离婚么

2022-04-16 1,136人已浏览
  • 刘云海律师

    刘云海律师高级合伙人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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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情况下,女方不能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但法律规定,原告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可以起诉的,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被监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此外,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符合这些条件的,女方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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