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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验血费用能不能赔偿

2024-06-03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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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未出生前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此,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应赔偿未来的抚养费。 陈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双方负事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陈某女友腹中胎儿的抚养费。 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实践中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可知,上述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权”,这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为此,应保留赔偿抚养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腹中的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应赔偿抚养费。 建议当事人可在小孩出生后进行起诉,若已经起诉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审理,待小孩出生后再进行审理。如果是活体则应支持抚养费的主张如果是死体则不予支持如果出生是活体不久又死亡的,抚养费用应于支持,但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实践中亦有法院判决胎儿抚养费,由被告先行赔付,赔偿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被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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