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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应该怎么样办理

2024-06-10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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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权得不到偿还,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此如果质押商标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权价值,质权人都可能遭受损失,因此《民法典》的特别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能是质押的标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前,应作好认真仔细的准备工作,尤其对于质权人,更应认真仔细地调查清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质商标的权利状况等内容,具体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利状况和价值进行认真、彻底的调查和评估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效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办理过质押登记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可以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前提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申请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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