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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67条规定是什么?

2024-06-28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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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免试入学规定招收学生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四)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 (五)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六)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七)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九)擅自出租或者转让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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