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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需不要设立监事会

2020-08-12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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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外合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是否设立监事会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一、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 监事一般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 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 监事除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的股东代表担任外,还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关于监事资格的要求,与董事资格的要求基本相同。 此外,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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