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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社会抚养费计量方法

2024-07-09 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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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限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解决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娃儿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限定生育第二个娃儿的,对夫妻两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2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事实上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两方分别按家庭年事实上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娃儿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限定能够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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