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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社会抚养费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024-06-26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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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由此可见,江苏省向超生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江苏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将抚养费金额、征收依据、征收期限等事项写清楚。当事人接到决定书后,在三十日内一次性交齐费用,如果有困难无法完成缴费的,当事人可以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是否批准要看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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