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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税费相关事项有哪些?

2023-02-23 118人已浏览
  • 邹斌律师

    邹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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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买卖税费相关事项有哪些,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不管是开发商出售的一手房还是通过中介或自行成交的二手房,关于应缴纳税费还是应该引起注意的,因为这牵扯到买方的成本,就一手房来说,业主在收房的时候,一般开发商会代收相关税费,比如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二手房相对来说,可能会更复杂一点,房屋的性质不同,所缴纳的税费金额和种类也不相同,例如经济适用房可能要比正常商品房多交一笔土地出让金或综合地价款,地区不同,可能税费也不太一样,比如个人所得税。北京的房屋如果有原值,那么会按照两次交易之间差额的百分之二十来收取,其他一些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百分之一征收,所以买卖双方在交易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对即将交易房屋的税费多加注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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