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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抵押委托公证应注意什么

2024-05-27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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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一定要签订合法规范的借贷合同。这是因为民间的借与贷一般都是发生在关系比较友好的双方身上,所以很多的借贷双方仅仅是签订普通的借条,这样很不“保险”,建议签订规范而标准的借贷合同。假若只是签订普通的借条,那么借条的内容过于简单,通常改要出现的方面都没有涉及到,很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了纠纷,那么当事人想通过法律来获得有效的帮助也是比较困难的。其次,民间的借贷通过房产抵押来贷款,当事人需要到有关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根据有关规定,抵押合同要在登记之日才有效,若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很可能造成抵押无效,那么这样的抵押贷款就没有法律效应。另外,如果是用房产抵押来办理民间的借贷,双方都要慎重考虑还款能力,用房产抵押的方式贷款许多时候都是自己仅有的住房,并不能代表借钱方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所以双方都要核准后再进行借贷。特别提示的是,办理抵押贷款公证,对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公证一项特殊的法律效能。一旦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原承办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凭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一)遗嘱公证;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三)赠与公证; (四)认领亲子公证; (五)收养公证; (六)解除收养公证; (七)委托公证; (八)声明书公证; (九)生存公证; (十)其他与当事人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办理这些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而不能亲自前往公证处,申办时可以由公证员亲自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由当事人指定的地点受理公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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