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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不宜对个体劳动者“捆绑销售”

2024-07-04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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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这样做显然违法,不应沦为宰割弱势群体的工具!《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务院》规定:城镇企业、城镇企业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些律条的宗旨很明确,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失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其所涵盖的对象,必须是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鞋匠,不过是“散混”谋生者,既称不上“就业”,也无所谓“失业”,干吗要买失业保险再说了,享受,需要单位出具失业证明,个体户找谁出具失业证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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