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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教师补助规定

2023-02-01 8,68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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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教师生活补助: 1、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2、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男需满六十岁,女需满五十五岁。 3、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经县或市以上医院证明,县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男需满五十五岁,女需满五十岁。 4、因公致残,经县或市以上医院证明,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第二条  补助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条  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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