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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不配合怎么办

2024-05-01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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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积金乃是依照相关法规,由广大在职员工按照固定比例进行储存,专门应用于住宅消费支出的个人房屋储备基金,具有深厚的公益价值及一定程度的互助性质。依据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被执行方所积累的公积金有可能会作为强制执行还贷的偿付方式之一。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需由被执行人亲自提交相关申请资料。若被执行人未能积极配合,执行法院有权代为提取其公积金以用于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n(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n(二)离休、退休的;\n(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n(四)出境定居的;\n(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n(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n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n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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