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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变更方案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2024-06-02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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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铁路局职责规定,国家铁路局组织起草了《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三件规章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意见发送至略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法规处收邮编: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 征求意见稿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 第三条铁路运输许可分为四个类别:高速铁路旅客运输许可、城际铁路旅客运输许可、普通铁路旅客运输许可和铁路货物运输许可。 第四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他服务设施、设备和场所;拥有符合国家规划和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具有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符合铁路运输从业资格和岗位标准的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 (六)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高速铁路旅客运输许可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 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和铁路货物运输许可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铁路货物运输许可的申请企业,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 第八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应当委托已取得相应类别铁路运输许可的企业。 仅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申请企业,应当拥有机车车辆的所有权。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类别和条件提出申请。一次申请多个类别的,可以合并申请。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六)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 (八)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 (九)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十)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十一)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采取合作经营方式的申请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受托企业的铁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需提交上述第五至八项的材料。 仅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取得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拥有机车车辆所有权的证明,不需提交上述第十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组织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证书编号、许可类别、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许可有效期为长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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