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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担保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

2023-05-29 29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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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分公司担保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具体如下: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即一般担保人不可以单独被诉;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只要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和被告人。可以同时起诉债权人和担保人,也可以只起诉担保人或者债务人。 为他人担保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2、不要行政命令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3、不要贿赂担,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4、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 5、不要无效担保,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综上所述:担保人是可以作为被告被诉讼的,一般保证人不可以单独被诉,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人被诉,连带保证人可以单独被诉也可以共同被诉;所以成为担保人存在很大的风险,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的资产能力和还款能力,以及对方的人品和信赖程度,谨慎作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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