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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是否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021-10-23 4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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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拆迁补偿款的构成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有对家庭成员的其他补偿,对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拆迁补偿中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的部分依靠家庭成员的相互配合,并且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部分补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一、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补偿款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拆迁补偿款中对房屋的价值补偿只是房屋价值形态的转变,即使拆迁房屋获得增值,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所以说,拆迁补偿中房屋的价值补偿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对于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奖励的部分依靠家庭成员的相互配合,并且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部分补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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