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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收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2024-05-21 2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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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到1999年《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2)当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来源的公证证明。 (3)对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户口登记机关给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4)对《办法》实施(1999年5月15日)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家庭寄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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