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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和普通保证的区别

2021-02-05 13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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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主要包括: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2、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3、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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