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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回避法院管辖

2024-05-05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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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院整体回避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而言,特殊原因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二是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本案中,原告尹某之弟是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官,当事人不可能知悉尹某之弟与其他法官的亲疏远近关系,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据此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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