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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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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一、代理人必须出示代理委托书。二、原告的代理人和被告是夫妻这种情况极少,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代理人或被告可以被提请回避(这是基本常识)。被提起回避的必然是带有公权职务的相关人。如果原告认为其代理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有可能侵犯自己的权益,可解除代理委托,所以根本不存在回避问题。三、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公安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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