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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何变更

2024-05-20 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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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公诉及司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如有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用强制措施不适当之处,应立即终止或调整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倘若释放已被拘捕人员或是改变原本采取的逮捕措施,务必通知当初审批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公诉及司法机构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当公诉及司法机构收到此类申请时,应于三日内做出决定;若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并详细解释不同意的原因。 三、逮捕后变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该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于无需继续羁押的情况,应建议释放该人员或调整其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十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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