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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工资打我卡上,在个税上能查到,对我有影响吗

2024-05-02 2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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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需担心在退还个人所得税时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对于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个体而言,返还款项将不受影响:首先,如果在2019年度个人的综合所得年收入总额低于6万元,且在此之前已经预先支付了个人所得税;其次,若在2019年度具备相关条件申请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然而在预先支付税收款项时并未进行相关申报和扣除;再次,由于年中的就业、退职或某些月份无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扣除未能得到全面实现;另外,在没有正式受雇单位的情况下,仅仅获得过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此时也需借助年度汇算来处理各类税前扣除事项;其中包括,纳税人获取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收益,若是年度中期适用的预扣税率偏高,导致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不符;再者,在预先支付税款的过程中,未能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助支出申报或扣除未达足够金额,例如残疾人士可以享受到适当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优惠政策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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