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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了奢侈品怎么办

2021-11-08 13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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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走私的奢侈品海关一般按照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偷逃税款。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按照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依次计算。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进口奢侈品,不能用奢侈品,无非是向海关申报 交关税而已,如果你是没申报被查扣,那么就得先交罚金再补交关税,按流程,你可以提出你的奢侈品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海关税款计核部门的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计核人员是计核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计核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的
第二十二条  涉嫌走私的国产品牌货物,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正常的出口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出口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的正常的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为基础核定。
第二十八条  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 (二)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 (三)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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