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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有国家赔偿吗

2024-05-13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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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个机部门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而这些攸关权益保护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发生,被侵权者便享有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力。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如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下对公民实施了拘留的措施,或者是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和流程实施拘留措施的前提下,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并且在此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布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次,若在对公民实施逮捕措施并决定撤销案件、起诉或者终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同样符合以上情境的话。再者,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被判处无罪后,原有的刑罚已得以执行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最后,如果出现通过非法途径进行讯问逼迫或通过殴打、虐待等手段或者直接指使、间接纵容他人采用上述方式导致公民身心受到伤害或死亡,或是在合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况下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等损害的现象,都属于应获取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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