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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债权质押

2024-05-28 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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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且无瑕疵。 首先,以不存在的、无效的、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设定质押的,质押无效; 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比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债权不宜设立质押; 最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因次债务人已取得对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也不宜设定质押。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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