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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1、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处分该质押股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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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债权的交易极为频繁,债权的流通性也越来越高,质权能否随债权一并转移,对于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关涉重大。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质权转让未置一词,但通过相关解释可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质权原则上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质权随债权当然转移,不要求进一步的交付或登记,动产质权及占有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不以转移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也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当然,债权受让人若要实现债权转让质押权,仍须以办理转移登记或取得占有为前提或者通过民事诉讼先确认质权人身份,再申请强制执行。
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后,实现股权质权的方式:股权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和变卖。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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