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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付的“四金”分别是什么

2021-03-25 33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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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买房要付的“四金”分别是:定金、订金、认筹金、诚意金。“四金”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定金这是一种预合同履行的债权性担保,其他“三金”的具体含义如下: 1、订金: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2、认筹金是在楼盘开盘之前提前开始预售,这个时候有意向的购房者需要先提前向开发商交付认筹金。认筹金主要是体现出购房者买房的诚意,购房者交付完认筹金之后,就会获得优先选房子的权利,还能享受一定的优惠。 3、诚意金经常出现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诚意金条款的出现,主要是因为现在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中的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违背诚实守信的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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