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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两规五个区别

2023-04-28 1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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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和两规五个区别: 1、实施主体不同:留置权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而监察委员会是政府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集合(与纪委合署办公);“两规”权则由中共纪律检查机关行使; 2、权力依据不同:留置根据的是国家法律(即将出台的国家监察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即将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而“两规”的依据是党规,即1994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3、适用范围不同:留置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除了监管违反党纪者,也依法调查不适用党纪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与犯罪行为;“两规”只适用于党内违纪行为; 4、调查期限不同:根据京晋浙三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摸索,留置期限或为90日,并且可延长一次;“两规”则没有明确的固定期限; 5、证据效力不同: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起诉的证据,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后还需要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司法证据。 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治意涵: 1、“剥夺被调查者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有了法理依据。根据法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但“两规”的适用却只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以致长期颇有争议。留置则获得了国家法律的正式授权,使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合法性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2、有望大幅提升查办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效率。以前“两规”的案件需要先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相关材料经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为证据后才能进行审查起诉;而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对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调查完毕后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 3、可防止被留置人员遭受不法侵害进而保障其合法权利。“两规”时,一旦被调查者在纪委的办案点(如指定的宾馆、旅店等场所)出现疾病死亡等情形,容易引发死因鉴定异议等纠纷问题;而在适用留置时,把被调查者关押在看守所对其实行24小时的全方位视频监控,看守所规范且安全的监管方式可使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得到基本保障; 4、将会带来司法体制乃至整个政体的一场深刻变革。留置的适用与国家监察体系的重构、检察院机构改革、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再分配、职务犯罪强制措施的增补等同步进行,涉及行政监察、刑事诉讼、检察官、检察院组织、政府组织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调整或暂停适用,必将带来宪法体制的重大变革,即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向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转变。 综上所述,留置和两规五个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权力依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调查期限不同、证据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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